• 訂約公平誠信
  • 注意與忠實義務
  • 廣告招攬真實
  • 商品或服務適合度
  • 告知與揭露
  • 酬金與業績衡平
  • 申訴保障
  • 業務人員專業性
  • 友善服務
  • 落實誠信經營
訂約公平誠信
本公司執行業務應以公平、合理之方式為之,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、交易風險及合理利潤等,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業務,秉持誠實及信用原則。
注意與忠實義務
本公司向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時,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。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、委託等性質者,應依適用法規或契約約定,負忠實義務。
廣告招攬真實
本公司受託提供商品或服務時,向投資人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,應清楚、公正及不誤導委託人,對有價證券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,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,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辦理業務之核准,使委託人認為政府已對該有價證券提供保證。 本公司刊登及播放廣告、進行業務招攬及推廣活動時,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性,不得有虛偽、詐欺、隱匿或使人誤信之情事。
商品或服務適合度
本公司向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時,應依據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,辦理相關作業手續、權責劃分、交易額度控管及帳戶管理等事宜,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機制;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,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,得拒絕受託買賣。 本公司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事會通過。
告知與揭露
本公司向客戶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,應指派專人說明商品或服務之重要內容且揭露其風險,並講解相關買賣程序。 本公司與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辦理複雜型高風險商品,應告知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,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。 本公司應就商品適合度、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、交易紛爭處理等委託人權益保障事宜建立內部作業程序,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。
酬金與業績衡平
本公司應依客戶之適合性推介商品,其薪酬宜衡平考量佣金、客戶委託規劃之資產成長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,不得以收取佣金多寡為考量推介商品,亦不得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告,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。本公司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務人員酬金制度,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、金融商品或服務對公司與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等因素而訂定,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。
申訴保障
本公司應訂定消費爭議事件處理規範,並提報董事會通過。消費爭議處理規範內容至少應包括消費爭議之範圍、組織架構、受理方式、處理流程、處理時效、進度查詢、追蹤稽核、教育訓練與定期檢討等。本公司之客訴應每週呈報相關主管,追蹤處理過程及結果,並呈報董事會。
業務人員專業性
本公司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,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,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。 本公司業務人員,應依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定之規範辦理職前與在職訓練。 本公司應持續進行人員之教育訓練,並依各項作業程序規範訂定業務人員標準作業程序,提供予業務人員,以資規範。
友善服務
本公司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友善服務措施,並於營業處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指派專人服務,不應有歧視性之行為。 本公司應訂定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之相關規範,並對高齡客戶之特殊行為,宜採關懷提問因應措施,防範高齡客戶遭受詐騙。
落實誠信經營
本公司應落實經理人問責制度,將問責制度納入內部企業文化,要求經理人對其自身行為負責,並採取合理措施管理其職權範圍內所屬人員之行為,由問責制度貫徹消費者保護之執行責任。 本公司從上而下推動誠信經營文化,依業務特性主動規劃及推行相關措施,如員工行為守則、防止利益衝突措施、提供適當檢舉管道、辦理相關教育訓練、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、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內明訂作業程序、違規懲戒及申訴制度,落實執行。 本公司應建置系統檢核是否有內部人跟單之行為,以保障客戶權益。本公司應運用電子科技,以提升客戶服務,並防範不當之下單行為,維護資訊安全,保障客戶權益。